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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审计整改约谈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达州市审计局   添加时间:2023-05-26 13:30:23   点击次数: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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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审计整改约谈办法

一、制定背景

     2021年5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意见》(简称《意见》),2021年7月25日,以中办、国办名义印发。2021年12月22日,省委审计委员会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工作措施》(简称《工作措施》)。2个文件均明确健全审计整改约谈机制,但仅对约谈对象、约谈情形作出规定,其他较为笼统。2022年5月31日,到省审计厅汇报审计整改监督办法时,省审计厅指出,年初全国审计工作会上,审计长指出“各地在审计整改机制、措施等方面先试先行”。达州在健全审计整改长效机制上先行探索,制定审计整改约谈办法。

二、形成过程

根据省审计厅要求,起草组在深入学习中央、省、市有关部署基础上,遵照《审计法》和中办国办《意见》、省委审计委员会《工作措施》框架范围,给合《四川省审计厅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办法》等规定,参照山东、辽宁等地做法,以及我市审计整改后评估情况,征求县(市、区)、达州高新区、东部经开区和市级部门(单位)意见,形成《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20条,明确了6方面内容。第1—2条,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和定义。第3条,明确了约谈对象。第4条,明确了启动约谈的4种情形。第5—10条明确了约谈准备、约谈程序、约谈方式、约谈形式、约谈步骤等,规定约谈对象为县(市、区)、高新区、东部经开区和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时,必须报经市委审计委员会同意后方可实施;纳入中央、省级督办事项,或国务院大督查范围的,由整改责任单位分管市领导组织约谈。第11—12条,明确了约谈纪律要求。第13—17条,明确了整改落实、成果运用等后续事宜。第18—20条为附则,明确了《办法》适用范围、生效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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