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审计整改约谈办法》政策解读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意见,进一步压实审计整改责任,更好地促进将审计结果转化为治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约谈,是针对审计整改责任单位工作推动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长期得不到整改等,由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提出约谈意见建议,采取正式谈话的方式进行警示、提醒并督促纠正的一种监督措施。 第三条 审计整改约谈对象原则上为审计整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包括需要进行审计整改约谈的已离任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审计整改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视情提出约谈意见建议。 (一)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且未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的;未及时报告审计整改结果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整改工作满意度测评结果较差的;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公告审计整改结果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审计处理处罚意见或审计决定的;拒不配合审计整改跟踪检查的;基于单位小团体利益考虑,整改措施不力导致问题仅完成部分整改的;问题久拖未改,经重点专项检查后仍未采取措施整改或继续拖延整改的。 (三)问题表面整改、事实上未进行纠正的,以后年度此类问题反复发生,且数量、性质及影响程度无减轻甚至加重的;弄虚作假、隐瞒真相,整改反馈结果与实际情况严重不一致的;采取临时措施达到整改要求、事后又恢复原状的。 (四)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五条 提出约谈意见建议前,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应动态跟踪审计整改情况,对约谈事项进行核实确认。 第六条 审计整改约谈工作由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具体负责,必要时由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组织部、审计事项主管部门等联合实施约谈,情节严重的提请市领导约谈。 第七条 约谈程序 (一)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根据审计整改情况启动约谈。拟约谈对象为市级部门或各县(市、区)、达州高新区、达州东部经开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的,由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提出约谈建议,报市委审计委员会同意后实施; (二)实施联合约谈的,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须根据批准的约谈方案,与参与联合约谈的部门沟通,就有关约谈内容、程序、要求等事项形成具体方案; (三)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在实施约谈前3个工作日,向被约谈单位送达审计整改约谈通知书,告知被约谈人员、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等事项。 第八条 约谈方式 (一)对本级审计机关实施审计项目符合约谈情形的,由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组织约谈; (二)对审计署、审计厅实施或委托实施项目符合约谈情形的,或本级审计机关实施项目纳入审计署、审计厅跟踪督办的,由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会同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组织部、审计事项主管部门等联合实施约谈; (三)纳入中央、省级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报告督办事项的,或国务院大督查督查范围的,由整改责任单位分管市领导组织约谈,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组织部、审计事项主管部门参加,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具体承办。 第九条 约谈一般采取会议形式,可以约谈单个整改责任单位,也可以对多个责任单位进行集中约谈。 第十条 约谈步骤 (一)约谈人向约谈对象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指出存在的问题事实、违反的相应规定; (二)约谈对象针对约谈人提出的问题如实进行答复和表态,陈述情况、说明未整改的原因和计划采取的整改措施,今后如何规范管理,杜绝发生类似问题等; (三)约谈人根据约谈情况,对落实审计整改提出相应要求。 第十一条 约谈对象应遵守以下纪律和要求。 (一)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接受约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约谈的,须提前书面请假; (二)约谈时,应对约谈人提出的问题如实作出答复,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三)正确对待批评和帮助,不得追查或打击报复约谈人、审计部门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约谈人应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要求及相关工作纪律规定,实事求是、保守秘密、不徇私情、不得包庇。 第十三条 约谈后形成约谈纪要,经约谈主持人审批后,以书面形式送达约谈对象所在单位,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约谈相关资料存入审计项目档案。 第十四条 审计整改责任单位被约谈后,应当按照约谈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计整改,并向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和审计事项主管部门书面反馈约谈落实情况,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第十五条 约谈情况及约谈后整改情况应作为约谈对象所在单位年度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被约谈对象述责述廉的内容。 第十六条 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和审计事项主管部门负责跟踪检查审计整改约谈事项落实情况,对约谈对象无故不参加约谈,或约谈后仍拒不整改、推诿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等,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应按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移交其上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或有关部门追责问责,处理结果视情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七条 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可以视情况对外公布审计整改约谈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敏感内容的除外。 第十八条 审计整改约谈不代替审计机关及其他主管部门对审计查出的相关问题依纪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达州高新区、达州东部经开区开展审计整改约谈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