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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提速:四川审计协查协审机制出台记
来源:   添加时间:2017-05-12 09:45:15   点击次数: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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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2月10日,对四川省审计厅法规处处长周生安来说,是个难忘的日子。经过一年多的努力,他和同事们终于等来了《审计厅与省纪委机关、省检察院、公安厅的协查协审机制》这份文件的出台。 
其中较为引人关注的一条内容是,阻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或危及审计人员人身安全的,审计厅可提请另外三家单位协审。据审计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这份文件旨在进一步完善反腐败协调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审计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的重要作用,形成反腐败立体监督合力。 
 “有多不容易呢?你看,省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同意了,四家单位联合发文,并且由我们来牵头建立。”作为文件的主要起草人,周生安言语中带着点自豪,“这样的试点,在全国是第一个。”
对此,审计署一名司级干部表示,四川这个办法应该有一定保障和协同作用,不过具体效果还应在实施过程中观察,并且不能影响到审计依法独立的履行职责。 
协作机制背后的深意
审计监督是正风反腐的一把“利剑”。回顾很多大案要案的查处,都是发端于审计领域。如原铁道部长刘志军案浮出水面,就源于对高铁建设的跟踪审计。
去年,四川省审计机关向司法、纪检监察机关移送违纪违法问题线索569件,涉及人员570人,累计金额达28.6亿元。但作为一种经济监督手段,审计工作仍面临诸多现实的问题。“审计查的表面上是经济上的问题,但实质上是要促进各个单位建立一种正常权力运行的机制。”四川省审计厅副厅长蔡文强表示。
不过,在现实中会遇到诸多问题。沿海某省一名审计系统干部就说:“审计中往往会发现一些违规违纪线索,但个别地方的审计人员有时判别不清是违纪还是违规,只能查到哪里算哪里,甚至有些极端的情况,查不出来就不上报了。在线索案件移交中,审计人员也只能依据案情进行判断是该移送公安机关还是检察院,这里面的标准不好掌握。”
湖北保康县审计局一名干部甚至表示,审计案件线索移送的取证要求高,程序复杂,需要向有关部门来来往往协调和配合的工作很多,非常耗费时间和精力,审计人员往往无暇顾及。“还有的人错误认为,审计本来就得罪人,再对发现的案件线索进行移送更要得罪人。”
为了使审计机关更好履行监督职责,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等配套文件(下称58号文件),在从机制体制层面解决审计实践中遇到的方方面面的问题。
 “除‘两法衔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我们曾尝试与两院及各市州建立协作支持机制,但是整体上多机构的联合机制还是没有建立起来,实际工作中还是单打独斗,没有形成总体的合力。”上述沿海某审计厅那名处级干部谈到,有时候查出问题,但未能及时和纪委、检察院、公安等联合“会诊”,很可能导致工作“脱节”。
“审计机关把案情递交到个别单位,他们会说,这不属于其工作范围,尤其是一些级别低、金额低的案件就不予受理。”上述干部说,其实这些小案件中隐藏了很多重大线索,从省级到基层都存在这样的情况,且越往基层越多。
在之前的一些全国性公开报道中,一些审计工作人员面临诸多压力,被查出问题的单位和人员会找关系、搬领导给审计人员施压,甚至威胁人身安全。 
对此,四川省审计厅的思路是,在规则范围内,尽量向上争取政策。比如,结合中央两办出台的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配套文件,起草全省贯彻中央框架意见实施方案,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并以省委、省政府两办名义下发执行。
“当时,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王雁飞的意见给了我们很大启示。”蔡文强透露,在去年的一次省委反腐败协调小组会上,王雁飞了解到存在的问题后,提出能不能搞一个试点,让审计部门牵头建立协查协审合作机制。而这本身也符合58号文件中关于审计体制改革的精神,就这样,起草文件的任务交到了审计厅手上。
合力扩展到了更大平台
事实上,四川省审计厅与其他部门的协作机制早已实践。如2014年5月,审计厅就和省委巡视办建立了协作机制,包括工作沟通协调、协助配合、信息互通和成果共享等六大方面,巡视办一年移送过来的案件线索早已破百。
不过,有人表示:“过去一些协作往往是一种偶发事件发生过后,大家再一起进行商议,属于一种自然的协作状态,不具有持续性,也很难适应现在治理型审计转型的要求。”
但此次要明确建立多机构、多单位的协查协审机制,就是把这种合作机制扩大到更大的平台。而四川省审计厅当时面临的难题是,放眼全国,可供借鉴的经验不多。只有河北以省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名义,出台过相关文件,提出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巡视机构与审计机关协作配合。
从2015年5月份开始,四川省审计厅开始谋划起草文件,在“既尊重各自的职能执法职责,又要体现合作合力”的框架指导下反复斟酌。文稿初步形成后,交与审计署、省纪委、省检察院和公安厅提修改意见,最终形成协查协审机制定稿.在漫长的等待中,不时有各种修改意见反馈回来,起草小组成员们的办公桌上一角也逐渐堆成了小山。
“说白了,权力义务需要对等,并且不能与相关规定冲突。”参与了修改意见的另一名干部表示。文件规定的审计厅可提请三个单位协审和需提请审计厅协查的情况都是五类。前者主要是着眼在审计部门不具备相关权限的弱项,后者则注重突出审计的专业优势。
根据文件要求,各单位在执法监督工作中遇到需协查协审情形时,应书面提出意见。这也曾被拿出来讨论,担心会不会在案情紧急时耽误时间。
“在特殊情况下,如事态紧急、突发意外等,各自负责协查协审工作的分管领导可先口头交换意见,实施协查协审行动,随后完善相关手续。”四川省审计厅一名相关处室负责人解释。 
另一个问题是,被提请机关反馈结果的时限,并没有严格做出规定,文件中用的是“及时”二字。
“这与线索案件的复杂程度及部门人力的配备有关,但审计与其他机构随时都可以沟通。”上述负责人说,“被提请机关对确实无法办理,或超出自身职责范围的事项,也应及时反馈意见给提请机关。”
如何保障各司其职?
有观点认为,建立协查协审机制后,其他机关单位“介入”审计部门工作,可能对其依法、独立履行职责造成损害。同时几个机关部门联合协作,也可能造成职责不分、职权迭代,不利于严格执法。
对此,四川审计厅相关负责人回应,防止权力滥用是运作机制的基本底线,设计的总体原则是基于各自的职能职责,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研究,并协作发挥合力;且在机制中已经非常明确、细致地规定了需要提请协审协查的情形,如审计厅对“拿不准”的案件线索才提请其他机关部门协审,不存在职能取代。
“(协查协审)也不会妨碍审计独立,首先这只针对重大案情、重大审计项目,或者是疑难复杂的审计情况,本身也常常是其他单位关注的重点。并且这只是工作机制层面的协调,没有该机制也会这样操作,从制度层面建立机制,只是让大家有‘章’可循。”蔡文强说。
这个“章”引人关注,前段时间,有好几个市州的审计局也提出想进一步了解并仿效。但截至目前,这项机制只在四川的省一级层面实行。
记者了解到,相关机构单位的主要领导人要“把关”,提请协审协查通常要出具书面材料,并留档保存;同时要求各机构单位指定特定部门来负责协作事宜,如审计厅是由法规处负责与其他机构单位进行对接。
“协作机制要得到充分发挥,就审计机关而言,需要积极发挥自身职能优势,有效整合资源,形成整体合力。”四川省审计厅厅长陶志伟说,这也符合审计机关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使命,当好国家利益的捍卫者、公共资金的守护者、反腐败的利剑、权力运行的“紧箍咒”、深化改革的“催化剂”
                                                               文记者舒炜实习记者敖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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