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6日上午,一拆迁户状告大竹县审计局未公开审计结果相关信息的行政诉讼案件在大竹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大竹县审计局对此案高度重视,主要负责人及时出庭应诉,并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局分管领导及相关股室人员参加了旁听。
法庭上,原告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认为大竹县审计局应公开《大竹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竹府房征决字〔2013〕第1号)项目征收和补偿费用的审计结果相关信息。被告大竹县审计局从审计的法律依据、立项程序、2013年以来大竹县审计局所有审计项目计划安排等方面对原告的诉求进行了答辩,认为上级审计机关和大竹县人民政府近年来没有安排对竹府房征决字〔2013〕第1号项目的审计,所以无法公开该项目的审计结果相关信息,答辩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最后阶段,大竹县审计局主要负责人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说明,对原告依法维权的意识表示点赞,并感谢对审计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目前,大竹县人民法院已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放到了非常重要的位置。大竹县审计局主要负责人表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既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所提出的“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制度”的要求,也是认真落实《大竹县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规定》的具体体现,对行政执法机关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有效化解行政争议,都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据悉,此案为2016年大竹县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的首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