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年5月4日,四川达州经济开发区审计局作为委托人(甲方)与成都求实建设工程技术经济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委托审计合同》,审计项目包括长田新苑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6-12#、地下室、土石方工程、边坡工程和景观工程等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审计费用竣工结算审计按(川价发【2018】141号)文件规定的审核竣工结算的审核费基数,计算方法、计算标准下浮50%支付。另按审减额度可加收5%效益审计费(总额以最终结算审核报告数据为准),审减率在5%以内(含5%),由委托单位负担审核费用;审减率在5%以上的,5%以内(含5%)的审核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超过部分由编制单位承担。”以及“竣工结算审计付款方式 乙方审计结束,并按照合同第五条(二)款七项之规定将工程审计全部资料移交甲方后,甲方在审核后30日内向乙方支付审计费。”
成都求实建设工程技术经济有限公司于2021年出具了合法有效的《长田新苑棚户区改造一期工程(工矿职工安置点)竣工结算审核报告》(求实造价【2021】字第101号),达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实施单位、达州经开区投资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达州高新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在该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结果定案表》《竣工结算总价》上盖章予以确认。按照《委托审计合同》约定,四川达州经济开发区审计局应当向成都求实建设工程技术经济有限公司支付审计费用1178126元(人民币大写:壹佰壹拾柒万捌仟壹佰贰拾陆元整),2021年-2022年我公司多次微信、电话与四川达州经济开发区审计局工作人员沟通付款事宜,同时书面向其反应过相关问题,但截止目前,四川达州经济开发区审计局仍未向成都求实建设工程技术经济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
根据《民法典》第七条及第五百八十三条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恳请审计局能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审计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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